PG赏金女王

pg赏金女王(官方)最新IOS/安卓版/手机版APP下载

党的建设

目今位置: 网站首页 > 党的建设 > 纪检监察 > 正文 >

纪法课堂:公职职员骗取钱财占为己有怎样定性

时间:2022-07-28 泉源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: 点击数:

公职职员骗取钱财占为己有怎样定性

【典范案例】

案例一:2021年2月至12月 ,民警童某打点A、B涉嫌配合生产、销售假药案时 ,在追缴赃款历程中 ,以收缴不法赚钱(查实赚钱12万元)、销售金额或变换罪名等理由多次要求A 、B眷属代为退赃 ,并称多退多赔可从轻处分;二人眷属陆续交与童某小我私家共38万元 ,童某在执法办案系统外开具套版扣押清单让眷属签字 。所得款子被童某用于小我私家信用卡还款、一样平常消耗 。

案例二:2021年5月至8月 ,民警辛某视察C涉嫌诈骗案但未查实 ,无意发明C的银行卡账户余额30万余元 ,谎称账户资金过多来路不明 ,可能系违法所得 ,需先行扣押 ,待查证后再退还 ,并制作一张虚伪的接受物品清单;C信以为真 ,在清单上签字并向辛某小我私家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;后C多次催问 ,辛某以事情尚未查清等为由搪塞 。辛某将所得钱款用于小我私家消耗 。

【不同意见】

第一种意见以为 ,童某、辛某使用处置惩罚相关事情事项或案件时经手、管理涉案财物的职务便当 ,编造理由骗取所交公款 ,侵占了公共工业所有权和公职职员职务清廉性 ,均组成骗取型贪污 。

第二种意见以为 ,童某、辛某使用事情便当 ,虚构事实、遮掩真相 ,让对方陷入过失熟悉处分财物 ,且财物均未交进公账不受单位管控 ,不属于公款 ,均组成诈骗 。

第三种意见以为 ,童某借案件退赃之机编造理由让犯法嫌疑人多退赃款给其小我私家 ,得款后应交公不交公 ,组成侵吞型贪污 。辛某的骗取行为与职务无关 ,所得钱款更与单位无关 ,其骗取他人私财 ,应组成诈骗 。

【评析意见】

笔者赞许第三种意见 。公职职员骗取钱财占为己有 ,可能冒犯贪污或者诈骗犯法 ,怎样定性存有争议 。团结案例 ,剖析如下:

一、考察犯法历程有无使用职务便当

诈骗与骗取型贪污两者基本结构一致 ,主观上均以不法占有为目的 ,客观上均可接纳诱骗要领 ,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爆发或继续维持过失熟悉而处分工业 。特殊之处在于诈骗主体、客体、方法、工具等差别 ,其中 ,最实质的差别是诈骗历程中有无使用职务便当 ,贪污罪客观要求行为人必需使用职务上主管、管理、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利条子件 ,诈骗罪无此要求 。

案例一中 ,童某作为刑事案件承办职员 ,追赃挽损乃办案职责所在 ,详细怎样追赃 ,童某具有一定的决议权和处置惩罚权 。正是基于这种职责 ,其才有条件在处置惩罚财物历程中实验诱骗 ,若是倒运用这个便当 ,其侵吞目的不可能实现 。至于让眷属多退赃款有无凌驾职责规模 ,笔者以为并未凌驾 ,案件本要退赃 ,撇开本案 ,有时为填补受害人损失多退赃款的情形也有 ,并不以不法赚钱为限 ,特殊是配合犯法案件;童某的行为前后具有延续性 ,均为一个不法占有居心支配下的客观行为 ,应视为一个履职整体 ,不应人为割裂 。案例二中 ,违法行为查而不实 ,违法所得无从谈起;辛某以完全虚构的“违法所得”举行虚伪“扣押” ,纯系与职务无关的小我私家行为 。

二、判断是否组成诈骗 ,重点考察交款人是否陷入熟悉过失

案例一中 ,保存真实案件 ,童某确系承办民警 ,案件自己需要退赃 ,这些条件条件没有虚构 。此类案件的行为人在案发后对不法赚钱和退赔受害人有一定认知 ,至于怎样退赃、退几多赃、该不应退 ,行为人一样平常不大相识也不会质疑 。童某要求A、B退赃正当合理 ,虽然部分理由带有诱骗因素 ,但并缺乏以让他们陷于过失熟悉 ,促使他们愿意交付财物的主要因素是基于真实的案件基础 ,退赃是他们本应推行的法界说务 。因此 ,童某不知足诈骗罪组成要件的应当性条件 ,不组成诈骗罪 。而案例二中 ,案件基础不保存 ,辛某能够得逞 ,主要使用C对公安干警的信任 。

三、考察犯法工具是否为公共工业

案例一中 ,童某使用承办案件的职务便当 ,代表公安机关强制要求当事人退赃所取得的工业 ,形式上切合国家公共工业取得的法定方法 ,当事人以为也有理由相信是国家收取的 ,所爆发的执法效果最终亦由单位肩负 ,这些公共工业不要求童某对财物的控制以正当为条件 ,不以是否交到单位公账为依据 。需要指出的是 ,并不是任何公共财物都可以成为贪污工具 ,使用职务便当与公共工业之间也不是一种简朴的相加关系 ,而具有内在关联性 ,只有当公职职员使用职务便当占有了公共财物(而非私有工业) ,或基于职务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、决议权 ,或对详细支配财物的职员处于向导、指示、支配职位 ,方可认定为贪污 。显然 ,案例二中 ,辛某的骗取行为既未使用职务之便 ,所骗款子亦非公共工业 ,当以诈骗论处 。(段海龙 作者单位: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纪委监委)


网站地图